新刑事訴訟法律師權利有哪些?

新刑事訴訟法律師權利有哪些?

我國向來尊重人權,即便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也有權聘請律師爲其代理案件。律師是重要的司法從業者,其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明確保證了律師的權利,並且在新的刑訴法中有所完善。那麼新刑事訴訟法律師權利有哪些?下面小編就給大傢俱體講解下吧。

一、新刑事訴訟法律師權利有哪些?

1、申請偵查人員迴避和申請複議

新刑訴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原來規定的是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權利,增加了這個款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也具有這樣一個權利。

2、提供法律幫助

原刑訴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提供法律諮詢,新刑訴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供法律幫助,法律幫助當然比提供法律諮詢的範圍擴大的,但是提供法律幫助的範圍還是有待於司法解釋明確。

3、代理申訴、控告

這是原刑訴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內容。但是新刑訴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明確了具體的內容,該條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4、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原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爲其取保候審,新刑訴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就沒有逮捕後申請的限制。這個申請變更應當包括符合取保條件的申請和超過羈押期限的變更。

新刑訴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5、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原刑訴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了受委託的律師可以,新刑訴法規定了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律師的閱卷權體現在哪些方面?

1、律師閱卷範圍的擴大

原刑訴法則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只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 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並非實質性材料,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材料,如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 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勘驗筆錄、辨認筆錄、偵查實驗、視聽資料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接觸不到,造成辯護律師在庭審時的被動,不利於律師作用的發揮、不 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等人權的尊重和保護。

2、律師行使閱卷權的時間提前

這體現在新刑訴法強調了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即將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提前至審查起訴階段了。原刑訴法將之分爲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和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

由此可見,由於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重要性,我國新的刑事訴訟法對律師的權利進行了完善。新刑事訴訟法律師權利包括會見權、閱卷權,被告知權和調查取證權。按照規定,公安機關查明犯罪事實後,在移交給檢察院的同時,應該將案件情況告知被告及代理律師,這是充分尊重人權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