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民事訴訟中律師的權利

民事訴訟中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律師代理民事訴訟的訴訟權利,分類爲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依委託代理關係取得的訴訟權利。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主要是指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基於其特殊身份,參加民事訴訟所享有的權利,在民事訴訟代理活動中,律師享有以下幾項法定的訴訟權利,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律師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諮詢、閱卷,有關單位和個人有責任給予支援;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出庭執行職務的訴訟權利;解除或辭去委託關係的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訴訟權利。依委託代理關係取得的訴訟權利,是指代理律師作爲委託訴訟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而產生訴訟權利,這部分權利本應由當事人享有,但是,由於委託代理而由律師代爲行使,委託授權可分爲一般授權和特殊授權,如果是一般授權,律師只能按一般代理的內容項目行使訴訟權利,如果是特殊授權,律師除了行使一般的訴訟權利以外,還應按特別授權的內容代爲行爲諸如和解、提起反訴、上訴和撤訴等權利。

而根據《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律師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 律師依法執行民事訴訟代理時,不受任何單位、個人非法干預,具有獨立執業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2. 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有查閱案卷材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的權利。代理律師有權查閱、摘抄、複製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律師經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進行調查,以獲取證據。

3. 律師在法庭上,經審判長許可,有向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發問權;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權;有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權;有對當庭宣讀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勘驗錄等證據提出異議權;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重新勘驗權。

4. 律師發現被代理人僞造、隱藏、毀滅證據,提出無理或非法要求的,有拒絕擔任代理人權。

5. 律師在訴訟中,對審判人員、執行人員侵犯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爲,有揭發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6. 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因案情複雜,開庭時間過急,出庭準備時間不足,有向法庭申請延期申請權。

7. 解除委託關係權。對於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委託人向律師隱瞞事實或提出無理要求,委託人嚴重侮辱律師的人格等,律師有權解除委託代理合同

8. 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律師所享有的其他權利。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法律授予了各項民事訴訟中律師的權利,而律師作爲基層的法律服務工作者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合理合法的正確行使這些權利,有效的發揮出律師的作用,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權益,保障法律環境的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