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辯護人享有什麼權利

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辯護人享有什麼權利

通常在刑事訴訟中才會出現辯護人,只要是符合條件的人都是可以成爲被告人的辯護人,因此不一定只能委託律師。實踐中,作爲辯護人也是有一定權利的,那到底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呢?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37、38、39、41、45、47、159、160條對辯護人的權利作了詳細規定。辯護人的權利可以分爲14種。

1、會見、通信權

(1)非律師辯護人不獨立享有。

(2)會見的手續:①三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②看守所至遲48小時;③三類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偵查期間應經偵查機關批准,並且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2、瞭解案件情況權利(辯護律師專有)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爲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

3、覈實證據權(辯護律師專有)

辯護律師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覈實有關證據。

4、不被監聽權(辯護律師專有)

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5、閱卷權(非律師辯護人不獨立享有)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6、調查取證權、申請調查取證權(辯護律師專有,對不同證人也不同)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7、申請調取證據權

辯護人認爲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8、獲得通知權

(1)偵查終結案件移送情況的通知(辯護律師)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2)開庭相關情況的通知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9、提出辯護意見權

(1)偵查終結前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2)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10、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11、拒絕辯護權

12、保密權(辯護律師專有)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資訊,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13、上訴權(經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14、其他權利(申訴和控告權、獲得相關的法律文書權、申請回避及複議權)

主要包括獲得與其行使辯護權相關的法律文書權,對公安司法人員的違法行爲的控告權。

辯護人的權利主要就是上述十四種,雖然法律沒有強行要求必須委託律師,但實踐中,建議最好委託律師進行辯護,因爲律師相比普通人更清楚該如何進行辯護纔是最好的。作爲辯護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是需要履行義務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海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