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人有哪些權利

刑事辯護人有哪些權利

若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選擇委託律師來幫助自己辯護的話,那麼此時受託律師的身份就是刑事辯護人,這與民事訴訟中的代理人是不同的。當然,在能夠享受的權利方面也是不一樣的,那到底刑事辯護人有哪些權利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1、辯護人的權利

(1)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權利。

(2)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權和會見通信權。

刑訴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六機關規定,在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員在場。

律師法第34條規定,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3)調查取證權。

這是辯護律師的權利,其他辯護人沒有這項權利。

刑訴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律師法第35條規定,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4)審查起訴階段提出辯護意見權。

(5)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6)經被告人同意,提出的權利。

(7)對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

(8)申訴、控告權。

(9)依法獨立進行辯護權和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10)拒絕辯護權。

律師法第32條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2、辯護人的義務

辯護律師有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但辯護律師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僞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爲。

關於刑事辯護人有哪些權利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爲大家整理到此,作爲刑事辯護律師,在享有一定權利的同時,當然也不能忘了需要履行的義務,那麼就是站在嫌疑人、被告人的立場,爲其爭取最大的權益。不過,也不能作出違法犯罪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