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超過20%怎樣解決

定金超過20%怎樣解決
律師解析:定金超過20%無效。
定金指合同當事人爲保證合同履行,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繳納一定數額的錢款的債的擔保形式。
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且根據合同法規定,定金的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總額的20%。
法律對定金的上限做了限制性規定,是爲了避免定金罰則過於嚴厲。
但如果在定金合同中約定了超過上限的定金數額,且定金支付一方亦完成了支付,這時超過部分不發生定金效力。
例如,甲乙雙方簽訂100萬的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40萬的定金,這時,定金數額已經達到合同總額的40%,已經超過法律規定,根據規定超過部分無效,也就是說,40萬中包含了20萬的定金,剩餘20萬雖不能作爲定金,但是應當作爲甲方支付的貨款來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
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
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