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2、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買賣合同。3、標的物爲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4、買賣合同的內容中出現漏洞導致權利得不到保護。5、在買賣合同中的惡意履行。6、虛開支票,套取貨物。【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