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商業廣告和宣傳資料,原則上一般應認定爲是一種要約邀請。若出賣人在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的說明和允諾,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即可視爲要約:第一,該內容是對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第二,對房屋的說明和允諾應具體確定。第三,該說明和允諾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473條規定: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