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的特徵

特徵如下:
1、締約當事人違反法定的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比如通知、保密、協助義務等。
2、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爲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幷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比如一方隱瞞真實情況、欺詐等。
4、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爲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因此,按照以上要件,其實並不排除合同有效情況下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實踐中,普遍認爲締約過失責任適用於合同未成立、被撤銷或無效的情況,並且一定條件下也認可適用於合同有效的情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爲。

締約過失責任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