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包括以下兩大方面內容:1、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達成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2、當事人享有訂立合同和確定合同的內容等方面的自由:(1)締結合同的自由;(2)選擇相對人的自由;(3)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4)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5)選擇合同方式的自由;(6)選擇補救方式的自由。【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