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是爲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的法律。招投標簽訂合同後,想要進行更改,在不涉及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協商做一些小修改,但不要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透過上面可以總結到,公招建設項目合同在簽訂之後是可以進行更改的,值得注意的是,修改有一定的要求,並不是可以隨意更改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