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辯權是如何的

法律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據前條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爲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辯權是如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