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件能否作爲合同免責事由

意外事件是合同的免責事由。這是莫過於社會倫理道德的考慮。根據我國民事法律的規定,合同標的物在沒有轉移之前由原所有人承擔標的物的風險,當意外事件發生後,所有人已經承擔了合同項下標的物的損失了,此時,如果不能免責,而再讓出讓人承擔違約責任就有失公平了。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意外事件能否作爲合同免責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