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在買賣合同中的規定是怎樣

定金是債權的擔保。

定金在買賣合同中的規定是怎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1999)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1995)

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