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沒生效可以取消嗎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了合同解除的三種情形:其一,協議解除,即《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其二,約定解除,即《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三,法定解除,即出現《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規定的五種情形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這五種情形分別是:

合同沒生效可以取消嗎

第一,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此種法定解除權合同雙方均享有。

第二,預期違約(明示違約)。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爲明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債務”。若以默示行爲表示拒絕履行,對方應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不能徑直解除合同。

第三,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的違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另一方可徑直解除合同。

第四,遲延履行。因這種違約形態而產生的法定解除權可以分爲兩種情況:①遲延履行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構成根本違約的,守約方可徑直解除合同。②遲延履行的是主要債務,但沒有構成根本違約的,守約方應當預先催告對方在合理期限內履行,只有經催告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還未履行的,才發生解除權。

第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規定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其他條款中,概括如下:①第六十九條,不安抗辯權人的解除權;②第二百一十九條,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因過錯致使租賃物受損,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③第二百二十四條,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④第二百四十八條,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⑤第二百五十三條,承攬合同的承攬人未經定作人同意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⑥第三百三十七條,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技術)已由他人公開,致使合同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⑦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合同的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⑧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合同的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康,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⑨第二百三十二條,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第二百六十八條,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第四百一十條,委託合同的委託人或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第三百零八條,貨運合同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中止運輸、返還貨物。

根據以上規定,合同在沒有生效時是可以解除的,只需和合同相對方達成一致合意即可,但如果應解除合同造成對方預期利益損失,或對方已經爲履行合同做了必要準備的,可能會產生一定的締約過失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