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辦理離婚財產分割處理處理?

非婚辦理離婚財產分割處理處理?

一、非婚辦理離婚財產分割處理處理?

非婚同居當事人存在同居協議的,在同居期間發生的財產糾紛,應優先適用其同居協議。只要該協議不違背公序良俗,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即可認定該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同居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只有在當事人沒有對同居期間的財產關係進行約定的情況下,才由法律對其產生的財產糾紛進行調整。

二、具體情況

第一、非婚同居財產製。

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中,除了雙方明確屬於當事人個人財產的部分外,其他部分是當事人以感情爲基礎,在共同生活期間經過雙方共同勞動和共同努力而獲得的或積累的財產,不能區分份額,平等地享有所有權,具有共有財產的特點。與合法婚姻關係不同的是,雙方在同居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工資、退休金、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應當首先認定爲個人財產。只有在該財產不能分割或不能證明該財產爲哪方所有時,才推定爲共同所有。

另外,在分割財產時,還應該依據公平原則,綜合考慮同居時間的長短、雙方的經濟狀況、過錯程度以及對“家庭”貢獻的多少,對一方給予適當的照顧。或者一方爲家庭及雙方父母、子女盡了較多義務,但沒有經濟收或收入很少的,關係時,可以要求適當的經濟補償

第二、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的扶養請求權。

具有夫妻身份是享有相互扶養請求權的前提,非婚同居雙方當事人之間也可以有條件地適用扶養請求權:

(1)必須有扶養的必要。只有當非婚同居的當事人一方沒有足夠的能力維持生活,或者沒有自己的子女對其提供贍養,或者不能靠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而且不能從事工作或失業時,纔有權請求非婚同居的另一方給予扶養;

(2)被請求扶養一方確有扶養能力時此項請求權才得以成立;

(3)扶養請求權的提出應有時效的規定。如在雙方的同居關係解除後經過相當長的時間,而認定雙方之間有類似於夫妻的關係明顯不合適的,基於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考慮,可以規定扶養請求權應從當事人雙方解除同居關係之日起兩年內有效。

第三、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的財產繼承權。

根據傳統的民法理論,繼承權的產生是以一定身份關係爲前提的,而非婚同居在很多情況下並不會在同居者之間產生身份關係。但是隨着非婚同居現象的日漸增多,法律應當有條件地承認當事人之間的財產繼承權,如:在經過規定的年限(如五年),能夠認定同居者間類推適用於夫妻身份之後,雙方之間就可以取得一定的繼承權。但是此時其繼承權的順序不應高於第一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的子女及父母。

在其他情況下,從理論上說,雙方無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但是也可以在一定的情況下取得繼承權,如:同居一方死亡而未立下遺囑的,對死者生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同居生存方,可以作爲其繼承人繼承一部分遺產;同居一方死亡而沒有其他法定繼承人的,同居生存方享有繼承其全部遺產的權利。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離婚財產分割的處理原則,但在沒有構成合法的夫妻關係的情況下,只能算作同居的行爲,這種情況下,是沒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對於一方佔有另一方的財產還可以向司法機關起訴來進行處理,但必須可以證明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