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的財產分割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離婚後的財產分割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離婚後的財產分割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3、離婚時有夫妻雙方都知道的共同財產未分割,離婚後要求分割的。

對共同財產要求分割的權利是基於物權產生的權利,但又不同於一般的物權。要求分割時,如共同財產的在離婚雙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於物權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不應受時間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時,共同財產已經不受雙方或一方掌控,就演變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賠償的債權,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起兩年內起訴,否則喪失勝訴權。

如雙方婚後購買一處房產,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未對房產分割,房產一直由男方居住使用,如離婚後若干年,女方要求分割,就不存在時效的限制。如房產已經被男方賣掉,女方只能要求分割賣出房產後的房款,但對要求分割房款的請求權只能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男方賣出房產後兩年內行使,否則喪失勝訴權。

二、分割夫妻財產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婚姻法分割財產的基本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具體而言,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主要包括:

1、男女平等原則。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而言,男女平等原則體現在夫妻財產關係上,就是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男女雙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對共同的債務、負有平等的清償義務,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別而有差異。

2、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跟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具體而言,因父母離婚必定對未成年子女今後的生活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爲使子女能健康的成長,有一個相對較好的生活環境,在夫妻分割共同財產時給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符合法律的規定。對於婦女,由於受經濟、傳統觀念的影響,在我國其獨立謀生能力和經濟收入,與男子相比均有一定的差距。同時婦女一般在家中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其雖未創造太多的財產,但其爲家庭所付出的精力要遠遠大於對方,因此分割夫妻財產時對其應給予一定的照顧。

3、有利於生產和生活原則。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注意從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出發,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實際價值。如對生產可以分給有經營知識和能力的一方,然後由該方給付另一方一半的補償,對於生活必需品應當考慮雙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給需要的一方等等。

4、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2)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可見,當初選擇離婚的方法會影響到財產分割糾紛的訴訟時效,如果原來就是訴訟離婚的,只不過是發現有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從發現的那一刻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超過兩年之後法院將不再受理因離婚而產生的財產分割糾紛。很多時候,妥善處理好財產分割才能儘快的開始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