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知識

財產分割知識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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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的分割相關知識

1、按新婚姻法規定,辦理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後還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有共同財產證據是一人一半。有個人財產證據是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無共同財產請求損害賠償女方無住房請求居住權。

3、那麼,例如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等財產在婚後購置的房屋或者其它財產,這種情況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答:婚前財產在婚後的形式轉化,不影響該財產的性質。因此,夫妻一方以既然前存款在婚後購置的房屋,角然屬於購置方的婚前財產。如果對方沒有出資,則不能主張享有房屋的份額。同樣,婚前其它財產的形式轉化,也不影響其作爲婚前財產的性質。另外,婚前財產產生孳息,如婚前存款的利息等財產,也屬於婚前財產。

在處理離婚時可以透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在進行訴訟離婚時法院也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以及判斷感情是否破裂來做出最終的判決,同時會對婚後財產和撫養權進行分配,如果當事人雙方對法院做出的判決有不認同的情況時,也是可以再次提起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