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知識產權性質的財產的分割情況?

離婚時知識產權性質的財產的分割情況?

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在離婚訴訟中,對知識產權性質的財產應該如何分割?離婚時知識產權性質的財產的分割情況?依據什麼原則來分割?

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有一些不同於其他民事權利的特點。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是智力成果,是人們思想或情感的表現形式,這種表現形式具有創造性。智力成果是一種無形財產。此外,知識產權還具有專用性、地域性、時間性、財產權與人身權相統一等特徵。

例如,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財產權利包括複製權、表演權、播放權、展覽權、發行權、改編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權、翻譯權、註釋權與整理權、編輯權。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利與人身不可分離,財產權可以依法轉讓。著作權的保護有一定的時間性,如公民的作品(如創作的小說、美術畫等等),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爲作者終生及其死亡之後50年,截止到作者死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到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之後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離婚時知識產權的分割可以分成兩種情況:

一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已由某項知識產權取得了利益,如作者的劇本已由劇組攝製成電影並支付了報酬。對此,已經取得的經濟利益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二是離婚時,對知識產權未取得經濟利益,如所作書稿尚未發表等。該知識產權歸創作者所有,但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一方以適當照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5條規定:“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