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知識產權收益該怎麼分割?

離婚時知識產權收益該怎麼分割?

知識產權是能夠帶來收益的,而且部分知識產權帶來的收益還是很豐厚的。那麼離婚時這部分因爲知識產權所帶來的收益能夠進行分割嗎?本站小編就爲您整理出相關內容,歡迎大家瀏覽,小編表示感謝。

婚姻財產的分割總是人們關注的焦點,尤其是知識產權收益以及企業產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爲夫妻共同所有。據此,對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已經明確但實際取得卻在離婚之後的這部分知識產權性收益,也應爲夫妻共同所有。我們知道了,知識產權的受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再婚時離婚知識產權收益該怎麼分割呢?我們來透過下文了解一下。

一、知識產權收益離婚時怎麼分

我國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的財產性收益爲夫妻共同所有。據此,對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已經明確但實際取得卻在離婚之後的這部分知識產權性收益,也應爲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標準相統一,我們認爲,實踐中可以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已經明確的時間是否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作爲判斷該部分收益歸屬的標準。

1、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實際取得在婚後,該收益仍爲個人婚前財產。

2、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則無論收益的實際取得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在離婚之後,該收益均爲夫妻共同所有。

3、知識產權財產性收益明確的時間在離婚後的,該收益爲個人財產。

二、離婚企業產權怎麼處理

夫妻共同擁有企業產權,離婚財產分割時可以結合《合夥企業法》、《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以下處理: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和他人經營合夥企業,夫妻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離婚時可對合夥財產進行評估,確定合夥財產中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

對該共同財產份額,可以歸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給予補償;也可以分割爲兩份,雙方以各自的份額入夥。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這樣的情況時,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爲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