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贈予財產離婚時應共同分割嗎

一、婚前贈予財產離婚時應共同分割嗎

婚前贈予財產離婚時應共同分割嗎

結婚前贈送的財物在結婚後是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作共同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19條 “婚姻法第18條規定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1、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入,如工資、獎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等。

2、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受贈或受遺贈所得財產。

3、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時,要注意以下問題:

1、夫妻的婚前財產和雙方約定爲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的範圍。

2、復員、轉業軍人的醫療費歸本人所有。如果結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較長的,可按共同財產對待。對夫妻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無法確認的,視爲共同財產。

3、應將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加以區別。

既然是在結婚之前就取得的財產,不管是因爲贈與還是什麼原因,那麼就應該認定爲夫妻個人財產。結合《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結婚之後也不會因爲婚姻關係的存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那既然不屬於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情況下也就不需要做出分割。但,如果是在結婚之後因爲贈與而取得的財產,除非是明確只歸一方所有,否則是可以作爲共同財產的。因此,夫妻在離婚分割財產的時候,應該注意區分。看受贈與的財產究竟是在那一階段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