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屋的自然增值屬於共同財產嗎?

離婚時房屋的自然增值屬於共同財產嗎?

一、離婚時房屋的自然增值屬於共同財產嗎?

對於婚前房產,若屬於夫妻一方婚前所購,則屬於法定個人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前房產)在婚後產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屬於一方個人財產。對於婚前房產,若婚前房產是屬於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但產權證上只寫一方的名字,那麼這房產依照法律依據是隻屬於一方的;若婚前房產是屬於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產權證上也寫了夫妻兩人的名字,那這婚前房產就可作爲婚後夫妻共同財產來對待,對於房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也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若是涉及到了離婚財產分配,由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婚前房產及房產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是可以進行分配的。對於婚前房產增值部分如何分割等問題,因爲情況各有不同,因此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聘請專業的律師爲您提供專業的知識和實務能力,更好的爲您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離婚時夫妻雙方應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法的認定,並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公平平等的分割,對於房屋的自然增值部分,也需要根據房屋的所有屬性來進行認定,屬於共同財產的則需要增值部分進行公平平等的分割,不屬於共同財產的則不參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