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財產分配方案的法律文書的內容有哪些?

執行財產分配方案的法律文書的內容有哪些?

一、執行財產分配方案的法律文書的內容有哪些?

執行財產分配方案的法律文書的內容有:財產所有人的基本資訊、參與分配人員的基本資訊、財產分配方案、當事人協商一致意見、分配時間及方式、法律依據以及需要說明的相關事項。被執行人接到執行法院執行通知書,必須按照執行法院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實報告財產狀況。爲維護法律的尊嚴,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法懲處妨害執行、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行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執行程序中實行強制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一條 被執行人接到執行法院執行通知書,必須按照執行法院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實報告財產狀況。

第二條 被執行人爲公民的,申報財產的範圍包括:

(一)本人和家庭共有財產、臨時性收人、銀行存款的帳戶及金額;

(二)房產、車輛、通訊工具、古玩字畫、高檔家用電器、金銀首飾、玉器、古錢幣、收藏的郵票,承包的荒山、耕地、林地、果園以及飼養的牲畜等財產;

(三)以他人名義購置的房地產和其他不動產;

(四)持有的有價證券;

(五)共有財產及所佔份額狀況;

(六)債權情況;

(七)知識產權狀況;

(八)其他財產或權利。

被執行人爲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申報財產的範圍包括:

(一)銀行存款帳戶金額(基本帳戶、其他資金帳戶);

(二)車輛、設備,庫存、房屋、土地等狀況;

(三)對外投資、債權情況;

(四)非法人的分支機構狀況;

(五)知識產權狀況;

(六)有價證券;

(七)其他財產或權利。

此外,還必須向執行法院提供其單位資產負債表、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以及其他直接真實反映企業財務和資產狀況的相關材料

第三條 對如實報告財產的,執行法院執行時將依法保障其生產經營和生活需要。

第四條 被執行人向執行法院報告財產後,執行法院將及時進行調查覈實,並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第五條 被執行人或其他對履行義務負有責任的直接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8條、第100條第(2)、(4)、(7)項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法定義務,又未報告財產狀況的;

(二)被執行人不如實報告財產狀況,隱藏、轉移財產,致使法院據以執行的生效債權文書無法執行的;

(三)義務協助人或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

(四)僞造、隱藏、毀滅有關被執行人財產的重要證據,幫助被執行人隱瞞其財產狀況,妨礙執行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五)義務協助人在接到執行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怠於協助或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可供執行的財產轉移或者滅失的;

(六)被執行人在向執行法院報告財產情況的同時,採取轉讓、隱藏、變賣、毀損、出租、抵押等手段處置財產的。

財產分配中的主要難點在於分配方案的制定,以及分配人員之間是否可以達成一致意見 ,如果分配方案制訂不合理,導致分配人員之間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那麼就沒有任何意義,因此必須制定執行財產分配方案的法律性文書,在法律的規定中進行合理的制度,並要求分配人員落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