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和共有物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財產繼承和共有物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一、財產繼承和共有物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共有物分割的方式有:一、實物分割;二、變價分割;三、補償分割;四、保留共有的分割。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劃歸配偶所有,其餘的纔是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採取折價補償的辦法。

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願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願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願意繼續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爲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

分割遺產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根據《繼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規定,在分割遺產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劃歸配偶所有,其餘的纔是被繼承人的遺產;

2、遺產如果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既不屬於被繼承人個人財產、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他人(包括子女)的財產;

3、遺產應先扣除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或應交的稅款;

4、遺產應先扣除被繼承人用合法有效的遺囑方式贈給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

5、遺產應當先扣除依法應給予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或者對被繼承人盡撫養義務較多的人的份額;

6、遺產應先扣除爲胎兒保留的必要的遺產份額;

7、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方法處理。

綜上所述,我國繼承法明文規定了財產繼承和共有物分割的方式是有效的,因爲是按照雙方的意思表示,所以是真實有效的。我國鼓勵遺產早分配,這樣有利於財產分配,不會違背公序良俗,也是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不是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