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夫妻生活多少年算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夫妻生活多少年算共同財產

一、婚前財產夫妻生活多少年算共同財產?

在1993年最高法公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在2001年頒佈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

當舊的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有衝突時,舊的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就自然失效了,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規定爲準。

綜上所述,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管夫妻雙方在一起生活了多少年,也依然是個人財產,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二、相關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男女雙方是因爲結婚相互之間才揹負了很多共同的責任和義務,在沒有結婚之前,各自之間的財產權都是相互不允許侵犯的。人們會伴隨着婚姻把自己在結婚之前攢的這些積蓄也用於家庭生活,但只要是沒有明確約定的,婚前個人財產跟結婚時間的長短沒有任何關係,永遠不會自動轉化爲共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