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清楚,要是夫妻打算離婚的話,則此時對於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是需要作出分割的。而現實中認定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就顯得很重要了,有的人就在諮詢小編,那通常夫妻結婚多少年算共同財產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可以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夫妻結婚多少年算共同財產
在過去人們的思想觀念中,認爲結婚後或結婚後幾年就可以將一方的變成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種想法是不對的,在我國現在的法律中,也是沒有相關規定的。
在現實的婚姻生活中,人們通常會問,婚前財產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嗎、婚前財產幾年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怎樣才能把婚前財產變爲夫妻共同財產等問題,還有人會直接認爲,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會隨着夫妻生活的年限的增加變更爲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誤解是有歷史淵源的。
在1993年最高法公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在2001年頒佈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
當舊的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有衝突時,舊的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就自然失效了,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規定爲準。
綜上所述,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管夫妻雙方在一起生活了多少年,也依然是個人財產,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二、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其實並不存在夫妻結婚多久之後,一方個人財產就會轉化爲共同財產的情況。因此,一開始認定爲一方個人財產的,無論如何都是不會轉爲夫妻共同財產,那就意味着在離婚的時候不能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