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財產如何約定

夫妻雙方財產如何約定

夫妻關於財產的約定,可以基於雙方協商的內容進行,對此法律中並未作出干涉。當事人可以進行財產約定,當然也可以不約定。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如果不選擇適用第十九條約定財產製的話則適用十七、十八條所規定的法定財產製。即婚後所得共同共有制度。

而夫妻適用約定財產製的規定在第十九條中有明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根據該條文的內容,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而財產的歸屬形式則可以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多種形式。如果該約定不明的話,則跟沒有約定一樣也需要使用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條所規定法定財產製。

司法依據:《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