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效是多久

再次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效是多久

有的夫妻在離婚之後才發現對方在進行財產分割之前,隱瞞、轉移了部分夫妻共同財產,而在離婚後其實可以再次要求法院對這部分財產做出分割的。那麼再次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效是多久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本條是關於當事人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案件的訴訟時效的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這也是婚姻法新增加的內容,是對離婚時侵害另一方合法財產權益的一方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對於該條的理解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是針對夫妻共同財產所爲的行爲。

夫妻共同財產呈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明確規定,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除了這些規定之外,當事人還可以就此作出約定。既然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共同共有。對共同財產,雙方的權利是平等的,如無特殊事由,在權利進行分割時應該平均分配,不應因雙方的收入狀況不同而有所區別。也就是說,一方無收人也好、雙方收入的數額差距很大也好,只要是構成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旦分割,雙方的權利和機會是平等的,一般都應平均分配。對於共有財產的處分,當事人有平等的處理權,雙方應該共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對外做出決定。特別是將做出重大決定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否則就是對另一方構成侵權。

如果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等行爲的,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權利人有權依法主張保護自己的權利。這裏所說的隱匿、轉移、變賣等,是指一方透過採取這些行爲,使另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所享有權利受到損害,或者說是使財產脫離另一方的控制或造成財產價值的減損。在主觀上,當事人須爲故意,透過這些行爲,達到自己侵佔財產的目的。因過失行爲,導致的共同財產毀損,不應適用該條規定。另外,這條規定中的少分或不分.是指夫妻共同財產中被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者僞造債務所侵佔而涉及到的部分,而不是全部的夫妻共同財產。由於只規定了少分或不分,將具體少分的比例及數額和什麼時候可以不分等問題的處分權,賦予了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根據不同的案件情況,對上述問題進行處理。

如果在離婚訴訟期間,權利受到侵犯的當事人沒有發現上述行爲的,而是離婚後才發現的,如何處理?婚姻法在第四十七條中也作了規定,當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再次分割所涉及的財產,仍爲剛纔所稱的夫妻共同財產中的部分而非全部。由於財產被一方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僞造債務所侵佔,所以未能被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這種行爲已經導致了對另一方權利的侵害,理應依法對其進行救濟。人民法院在審理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案件時,關於少分或不分的原則仍應適用。不過,提起再次分割之訴是可以隨時提呢,還是應該有所限制,婚姻法末有明確規定。一般說來,夫妻雙方離婚時,如果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分割。一方如果就夫妻共同財產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等情形的,會使財產分割時出現不利於另一方婚姻當事人的情況,對另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構成廠侵犯。對於權利受到侵害一方,法律提供救濟手段自無疑問,婚姻法立法也有明確規定。但是權利的行使應該積極而及時,法律制定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就是爲了督促權利人儘快行使自己的權利,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同時也維護社會的安定。本條中所涉及到的此項權利的行使也不應

例外,應該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一般民事權利保護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受侵害之時開始兩年內提出。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所享有的所有權受到侵犯,應當屬於一般民事權利受到侵犯,對於訴訟時效問題,應當與一般民事權利採取的保護措施相同,即應該適用一般民事侵權之訴關於兩年的訴訟時效的規定。爲了督促在離婚時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之人能夠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解釋》將婚姻法第47條中當事人提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訴的權利行使的時效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應當自發現之日起2年內提出,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超出規定期間後,當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請求要求保護其權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保護。

如果債權人主張自己權利,債務人以訴訟時效已過爲由對抗債權人的,該對抗理由成立。當然超過訴訟時效的,如果當事人自願履行的,權利人的權利仍然可以得到保護。具體面言,在離婚時以非法手段侵佔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如果在對方發現後2年內都役有主張自己權利的,在超過2年後,侵權的一方自願履行的,權利受到侵害一方的合法權益可以受到保護。對於自願履行完畢的,不得進行反悔。如果當事人已經履行完畢後,再以所履行的屬於超過訴訟時效規定依法不應該還爲由而主張反悔並訴諸法院的,法院對其請求將不予支。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1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離婚後可以要求再次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分割,但此時法律規定必須是從當事人發現有遺漏、隱瞞或轉移的財產之次日起計算的兩年內提出申請,換言之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