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對共有財產的分割規定是什麼?

一、人民法院對共有財產的分割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對共有財產的分割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對共有財產的分割規定是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8條:“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爲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99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0條:“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二、其他法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1條:“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0條:“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1條:“共有財產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損其價值的 ,可以折價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2條:“ 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後,一個或者數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於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予以支援。”

在日常生活當中,可能法院在做出一定的判決之前都需要翻找一下法條,然後看到這個法律當中是怎麼來進行一個規定的,比如說對於共同財產,要看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每一種共同共有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