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會受理婚內一方財產分割的訴求

法院是否會受理婚內一方財產分割的訴求

法院是否會受理婚內一方財產分割的訴求?

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法院也會受理離婚的一方財產分割的訴求,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了一方可以主張分割共有財產的兩種情形: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

這一條款包含了兩個方面的意思:

(1)上述行爲的實施者必須處於惡意,試圖獨自侵佔共同財產,如果處於過失實施了上述行爲,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財產。

(2)一方實施了上述行爲必須危害到另一方的利益。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這一條款我們要解讀的以下三點:

(1)法定扶養義務人的範圍

法定扶養人的範圍不能侷限於父母、子女之間,而應當包含婚姻法規定中所有的撫養義務關係,包括長輩對晚輩、夫妻之間、同輩之間的撫養義務。婚姻法中的以下條款爲法定撫養義務的內容:

①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②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③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置之子女能對生活爲止。”

④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⑤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⑥第二十九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由兄、姐撫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撫養的義務。”

(2)重大疾病的種類

關於重大疾病,法律法規沒有對該內容進行規定。根據一般醫學上的認定,重大疾病主要爲兩類:

①爲需要長時間治療,相關費用巨大的疾病,比如糖尿病、腫瘤、脊髓灰質炎麻風病、結核病等;

②直接涉及生命安全的急性疾病。

(3)相關醫療費的範圍相關醫療費,主要指的是爲治療疾病所必須的合理的費用,但不包括營養費、陪護等費用。

還沒離婚就請求分割財產的案例本來就不常見,夫妻間因爲財產處理的問題導致婚姻關係走向破裂的倒是比比皆是。不離婚只分割財產的訴求是有法定限制條件的,因爲我們也見到過有些人在結婚以後就不讓自己的配偶對父母盡贍養義務,卻忽略了對方也是有處置共有財產的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