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離婚訴訟子女財產分割的請求會被法院受理嗎?

提出離婚訴訟子女財產分割的請求會被法院受理嗎?

一、提出離婚訴訟子女財產分割的請求會被法院受理嗎?

提出離婚訴訟分割子女財產的請求一般是不會被法院受理的,有的家庭中,子女雖然成年但是仍然和父母生活在一起,收入也交給父母。這種情況下,需要先析產。即分清楚哪一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哪一部分屬於子女的財產。

析產完畢之後再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即使如此也不能視爲子女有權利介入到父母的離婚訴訟中,分割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

經常有這樣的情況,夫妻離婚的時候共同約定把一些東西比如房產過戶到孩子名下,這是可以的,屬於父母雙方對子女的贈與。

二、離婚訴訟子女財產由誰來進行保管?

離婚了孩子的存款一般由擁有撫養權的保管。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爲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二、離婚後子女和財產如何分配

(一)、離婚後子女由誰撫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對於離婚訴訟中子女撫養的問題,可以歸納如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的撫養問題。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都處在哺乳期,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4)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二)、離婚時,夫妻財產的處理可以分爲兩個方面:

(1)夫妻一方特有財產的處理: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歸個人所有。

(2)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雖然有些家庭子女和父母的財產是沒有分開的,但是若是父母離婚,此時也是不能處分屬於子女的那部分財產的,只能是先析產,確定哪些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否則若是分割了子女的財產,且沒有獲得子女的同意的,那麼此時需要將子女財產被分割的那部分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