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主動提出離婚要求平分財產合理嗎?

女方主動提出離婚要求平分財產合理嗎?

一、女方主動提出離婚要求平分財產合理嗎?

女方主動提出離婚要求平分財產是合理的。事實上,法律中並沒有明確,也就是說財產的分割與劃分和誰先提出離婚是沒有關係的。歸夫妻共同所有可以分割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和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和其他財產等。

二、離婚補償需要什麼條件

離婚補償是指約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較多義務,因而在離婚時付出較多的義務的一方要求另一方給予適當物質補償的一種制度。我國《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據此,要求離婚補償需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①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

②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履行了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義務。

③一方在履行上述義務時比另一方付出得較多。

④必須在離婚時提出補償請求。

三、離婚補償的條件和方式

根據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在補償的方式上,一般要求是一次性給付,適用離婚補償制度的條件有以下幾方面:

1、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期間實行的是分別財產制,即要求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是因爲,在實行法定財產製的夫妻離婚時,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財產,雙方都可以分割,分割時雖也考慮財產的來源,但如雙方都沒有可以照顧的特殊原因,共同財產基本上是等分的,這樣沒有經濟收入的一方在離婚時就可得到對方的財產,這就間味着其家務勞動得到了肯定。

2、權利的享有須以特定義務之履行爲對價。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爲撫育之子、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即要求一方爲了家庭的利益做出了大量的貢獻。離婚補償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承認家務勞動或協助工作的價值。在夫妻分別財產制度下,離婚時雙方無共同財產,如不作出一定的補償,作出貢獻的一方的價值就無從體現。

3、權利人只能是夫妻雙方中的一方當事人。婚姻法爲私法,這種補償請求權在於保護當事人的個人利益,是典型的私權,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如果當事人認爲放棄這種權利不會對其基本生活造成困難,法律並不強加干涉,所以當事人以外的利害關係人無權享有。

4、離婚補償的請求只能在離婚時提出,即只有在雙方準備離婚或者其中一方提出的離婚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纔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此外,這種補償並非離婚財產分割的考慮因素,而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權。

財產的分割問題與誰先提出離婚這個先後順序無關,與其他的財產分割流程一樣,都是需要先進行雙方的調解協商,如果協商沒有達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陳述自己的請求,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和夫妻雙方的條件請求進行審理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