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房子加名字財產分割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後房子加名字財產分割屬於共同財產嗎?

一、婚後房子加名字財產分割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後房子加名字的情況下,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共同財產來分割。婚前男方買的房子屬於個人財產,但婚後產證上添加女方名字,視爲對女方的贈予,離婚時應做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婚姻法》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爲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爲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戶”。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方法和認定在婚姻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財產的所有狀態來進行分割。本來屬於一方財產的房產,在增加了對方名字之後,可以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必須進行合法的分割,財產分割的原則一般以公平平等爲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