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婚後加名字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前買房婚後加名字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前買房婚後加名字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前買房婚後加名字是否屬於共有財產要分不同情形來區別對待處理:

(一)結婚前買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二)結婚前付了首付,餘下夫妻雙方共同還款,房產權證上爲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則房產本身爲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後支付的按揭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歸登記方所有,但剩餘債務由登記方償還,之前夫妻共同償還的部分未登記的一方可以向登記方追償。

(三)結婚後買房的,無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誰出了首付,誰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說明,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爲債權處理。

夫妻雙方離婚時,涉及到是否屬於共有財產要劃分的房產分配上,瞭解哪些屬於個人自有資產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對於房產哪部分屬於共有財產是有法律依據的,雙方要按付款比例來對房產作合理且合法的劃分,必要時走仲裁和民事訴訟等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