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財產分配去公證怎麼做?

老人財產分配去公證怎麼做?

一、老人財產分配去公證怎麼做?

老人財產分配去公證需要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的,需要在當地辦理委託公證,委託他人代爲辦理繼承權公證;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並且放棄繼承權的,需要在當地辦理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公證

二、做公證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 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繼承人需全部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的,需要在當地辦理委託公證,委託他人代爲辦理繼承權公證;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並且放棄繼承權的,需要在當地辦理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公證;

2、 死者的死亡證明和註銷戶口證明(缺一不可);(死亡證明可以是複印件,如果沒有複印件,需先至公證處領取一張介紹信,至所在區衛生防疫站開具死亡證明。

3、 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如單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如果有人放棄繼承的,需要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4、 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婚姻證明和親屬關係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

5、 死者的婚姻證明。指結婚證、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生效證明、離婚調解書)、戶口本上婚姻狀況記載;結婚年代久遠或結婚證遺失的,可以不提供結婚證;死者死亡時如果是未婚、喪偶、或離婚的,需提供由戶籍地民政局開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三、老人財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②不盡扶養義務;

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一般來說,對於老人財產的分配都是在老人死後作爲遺產進行分配的,如果老人在生前做出了遺囑的,只要遺囑合法有效,那麼在老人死後,則按照遺囑中說明的內容進行財產分配,如果是沒有遺囑的,那麼則按照遺產繼承順序在法定繼承人中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