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及斷絕關係書

財產分割及斷絕關係書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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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絕關係協議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親生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父母與子女之間天然的血緣關係形成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和養父母子女關係都是透過實施一定的行爲而形成的一種法律擬製身份關係,因而可以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解除。但親生父母子女關係並非透過法律擬製產生,因此不能透過當事人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解除。親子之間簽訂的解除親子關係的協議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即使簽訂了類似協議,該盡的撫養義務或贍養義務還是要盡的。親生父女如果簽下斷絕關係協議書後,沒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