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配法律規定有哪些

離婚財產分配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最新離婚財產分配法律規定有哪些

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二、離婚時房產過戶給孩子有什麼風險

因爲孩子是未成年人,在其成年之前無法對房屋進行處分和管理,所以,一般情況下,這些民事行爲可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進行。作爲法定代理人的父母只能以孩子的名義對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因此所得的收益屬於孩子,並不屬於父母。但所謂處分一般不包括對房子的所有權的出賣的,因爲房屋辦理過戶必須得到房屋所有人的同意,而孩子作爲未成年人,出賣房屋明顯不屬於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行爲。

所以,將房屋過戶在孩子名下時,父母也應當謹慎行事,因爲一旦房屋所有權歸孩子所有,父母在處分房屋時會存在很大限制。

三、離婚途徑

登記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訴訟離婚,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准予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債權債務歸屬等問題。

近幾年來,越來越多的家庭選擇離婚來結束雙方的婚姻關係,因此離婚財產的分配問題也就深受人們的關注。在我國關於離婚財產的分配問題由明確的法律規定,在無法達成協議的時候,爲了保障自身利益,可以透過法律爲自己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