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離婚財產分配時是否屬於共有財產?
要看購買保險的錢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還是婚前個人無形財產的收入。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應列入夫妻共同投資的財產。如實婚前個人無形財產利潤所得購買的,應屬於個人財產。即使受保人是另一方,但是也不應列入共同財產。具體的情形有:
一)離婚時仍處於有效期內的保險
1、財產險
(1)普通家庭財產險需分割: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後的費用;
(2)家庭財產兩全保險需分割:採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式。
(注:上述兩種保險類型明顯區別爲普通家庭財產險爲消費型,家庭財產兩全保險爲返還型)
2、人身險(含意外、健康等險種)
(1)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視爲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這應是較有爭議的一點,因爲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除非有特殊約定公證,否則工資收入、投資收益、公積金、養老金等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辦理的個人人身險所繳的保費無疑劃歸到共同財產,也就意味着離婚時需視爲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但實際上《保險法》與《婚姻法》在這一塊有相牴觸的部分,《保險法》規定任何人不能在投保人的合法權益內強行要求投保人退保,故而通常的做法是當夫妻雙方互爲投被保人時,在離婚後到保險公司進行投保人變更,將保單完全轉讓給被保人那方,然後對保單現價進行對半分割;或直接退保,將退還的保單現價對半分割。
而當投被保人皆爲同一人時,夫妻任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將保單現價進行分割,但不能強迫投保人退保。被要求人只需補償對方現價一半金額即可,不會影響到保單效力。
(2)受益人爲對方的,判決或協議離婚後應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並相應地分割已繳納的費用或退保費用。
二)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財產險
(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爲共同財產的;
(2)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爲個人財產;
(3)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爲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
2、人身險(含意外、健康等險種)
(1)個人財產,但若以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中有對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爲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
可見,“保險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可分割”主要適用對象爲獲賠的保險金。
三)夫妻雙方爲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視情況分割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險金一律爲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爲遺產繼承後分割。
2、無論以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爲,受益人若爲子女的,離婚時夫妻之間均無補償問題,只需變更投保人或受益人(變爲撫養方),不能變更對,對退保後的費用進行分割。
二、如何進行保費分割?
一般有兩種方法:
一是透過退保取回保單價值進行現金分割。但保單現價因年限有所變化,未必在退保時就能取回所繳保費全部金額,存在一定虧損風險;
二是透過變更投保人,將保單轉讓給被保人後要求被轉讓方補償當年保單現價的一半金額。
保險離婚財產分配的相關問題也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分析,因爲現在家庭購買的保險的類別形形色色,有一些保險是屬於孩子的,那這樣的話,在分配的時候跟夫妻兩個人本身也沒有任何的關係。還有一部分的保險,比如人身險,意外險等這些,只要是婚後購買的都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