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未對財產做出分割復婚後屬於共同財產嗎

離婚時未對財產做出分割復婚後屬於共同財產嗎

一、離婚時未對財產做出分割復婚後屬於共同財產嗎

當事雙方復婚以後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雙方在離婚時雖然沒有分割財產。

根據新的司法解釋,離婚時所分割的財產,在生效後即屬於個人所有,除非當事人自願,否則在下一個結婚的婚姻關係中依然爲個人所有。

因爲離婚是婚姻關係終止,復婚所組成的婚姻關係並不具有法律的延續性,是兩個行爲,它們是各自獨立的兩個婚姻關係。

而復婚實際上就是第二次結婚,離婚時分割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

復婚後取得的財產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以下幾方面:

(1)工資、獎金,還包括紅包、津貼、房補、互助金等不同名義出現的收入,這些均被認爲是夫妻共同財產。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包含勞動收入,資本收益如股票債券收入、股份、股權等。

(3)知識產權的收益,僅指基於知識產權而獲得財產權即經濟利益,而不包括知識產權的人身權如署名權等等。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這裏說的繼承的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必須是取得了所有權的財產,比如登記。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實際取得財產權的,贈予合同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贈予財產,不是夫妻財產。

三、哪些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非夫妻共同財產是相對於夫妻共同財產而言的。一般而言,下列財產均屬於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爲非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予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但是需要了解的是,夫妻共有財產包括工資獎金還有紅包以及住房的津貼以及房補等,這些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而關於從事生產和經營的收益或者是勞動所得的收入還有股權以及股份等等,這些也都是包括在內的,但是殘疾補助不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