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財產分割案件的案由屬於什麼糾紛?

繼承財產分割案件的案由屬於什麼糾紛?

一、繼承財產分割案件的案由屬於什麼糾紛?

繼承糾紛包括:

1、法定繼承糾紛

(1)轉繼承糾紛

(2)代位繼承糾紛

2、遺囑繼承糾紛

3、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4、遺贈糾紛

5、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二、遺產分割的範圍

1、可分得遺產的人的範圍:可分得遺產的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範圍(即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以外的人,例如被繼承人的侄兒、朋友、鄰居等,也可以是不能參加繼承的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的人,如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不能參加繼承,但如果其具備法定條件,也有資格要求分得適當遺產。

2、可分得遺產的人的條件:《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由此可見,可分得遺產的人包括兩種:一是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二是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

3、可分得遺產的人應分得遺產的份額如何確定:對於可分得遺產的人,應當酌情分給適當的遺產,如何確定適當分得遺產的具體數額,應依具體情況而定。第一,對於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一般以分得能滿足其生活基本需要的遺產額爲限;第二,對於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應根據其對被繼承人扶養的具體情況而確定其應分得遺產的數額。一般情況下,可分得遺產人獲得的份額應少於合法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多於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份額。

4、可分得遺產的人如何維權:可分得遺產的人的分得遺產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的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在二年以內起訴的,應予受理。

如果公民出現了死亡或者其他意外傷害事件後,其生前的財產也是會由子女和親屬進行繼承,但是在繼承遺產時出現了糾紛無法協商解決時,也是可以向法院提交訴訟請求的,在提交訴訟時也要將案由以及訴訟狀提交至法院,法院會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做出公正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