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賠償金夫妻共同財產的關係是什麼

侵權賠償金夫妻共同財產的關係是什麼

一、侵權賠償金夫妻共同財產的關係是什麼?

兩者的關係是侵權賠償金屬於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①一方的婚前財產;

②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因此,侵權賠償金是身體意外傷殘而獲得的賠償費,具有一定的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應歸傷殘者本人所有,必須“專款專賠”,他人不得截留、分享,傷殘者妻子要求將殘疾賠償金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的要求與法律相悖,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援。

綜上所述,侵權賠償金是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二、哪些屬於婚內財產?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入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2、《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

3、《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爲夫妻共同財產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爲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因爲侵權賠償金本身就具有人身專屬性和依附性,性質是非常的特殊的,既然在婚姻法當中明確的規定侵權賠償金屬個人財產,對於個人財產,儘管是夫妻關係也無權要求分割的。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這一塊,最主要的工作還是一定要去界定清楚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