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債務與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有什麼規定?

侵權債務與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有什麼規定?

侵權債務與夫妻共同財產,依據婚姻法關於財產的界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形成兩種債務,夫妻一方實施侵權,是屬於個人侵權行爲,應當屬於個人債務,如果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爲了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者出於共同的目的,從而引起的債務,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爲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爲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

1、從婚姻法關於個人財產的界定可以推斷出,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可見,夫妻一方因身體受侵權而所獲得的賠償也不是夫妻共有財產,而是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地說,夫妻一方對他人的侵權之債,也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侵權一方的個人債務,應當由其個人承擔,其配偶對外沒有義務賠償。

2、一方未實施侵權行爲,主觀上也無過錯,令其分擔對方的侵權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相牴觸。

在民法上,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行爲人對受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爲;

(2)該侵權行爲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害後果;

(3)侵權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4)行爲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妻一方因實施侵權行爲產生的侵權之債是否可作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是司法實踐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本文主要從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標準及爭議原因角度詳細闡述實務中此類案件在何種情形下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以及實現該認定時應當關注的實務要點。

一、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上述規定,決定債務是否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的前提是涉案債務是否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除此之外,婚姻法並未對夫妻共同債務形成的前提設定其他額外條件。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無非兩種,即,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該條規定中的除外條款實際排除了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除此之外的債務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侵權債務與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侵權行爲給別人造損害的,如果是一方主觀原因,另一方並不知道,就不應該承擔侵權債務,另外,離婚時是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必須兩個人共同償還,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傷的致殘費用,屬於個人財產,夫妻雙方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