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惡意轉移財產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離婚協議惡意轉移財產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一、離婚協議惡意轉移財產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在離婚後未滿一年的,因反悔原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據。離婚後超過一年的,不能再就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反悔。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簽訂離婚協議應遵照自願、公平的原則,如夫妻任何一方以脅迫、威脅等方式強迫對方訂立離婚協議,對方可以就財產部分主張撤銷,該協議將依法被法院予以撤銷而自始無效。但如果協議簽訂時並無欺詐、脅迫等情形,那麼該協議則將被認定爲有效,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持此協議強制執行。

二、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具體包括哪些?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因爲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的,惡意轉移財產這種行爲都是不允許的,本來協議離婚,可以節省雙方很多的時間跟精力,而且協議離婚就要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像是這種表面上跟對方協商,背地裏卻轉移財產的做法,到最後一定會自食其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