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財產轉移撤銷權怎麼行使?

一、什麼是惡意財產轉移

惡意財產轉移撤銷權怎麼行使?

法律名詞。“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爲。 對此行爲,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怎麼處理和應對

1、民法典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538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根據這項規定,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爲:

一、須以債務人所爲的有害於債權人的行爲作爲撤銷權的對象;

二、須以財產行爲爲撤銷標的;

三、須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

四、對債務人以有償方式處分其財產時,必須在債務人與受益人都具有惡意時,債權人方可行使其撤銷權。

我國的《民法典》第541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虛構的債務是不真實存在的債務,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爲無效:

(一)爲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但是債務是否是虛構的需要證據證明。

2、民法典

《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自己取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在法院規定的取證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請法院取證。比如對於股票來說,可以去查其操盤記錄,如果股票已經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說出轉移到了什麼地方和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轉讓並且其所得用於了家庭開支,則屬正常。如果是離婚前不久才轉走,則屬於惡意轉移,法院會給予追究。

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注意事項

1、必須向法院提出。民法典規定的撤銷權並不是僅憑債權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債務人與第三人所爲發生效力變化,債權人必須透過司法程序行使,藉助法院判決實現撤銷權。

2、撤銷權人起訴時應證明

第一,其對債務人享有有效債權。

第二,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爲。

第三,債務人不正當地處分了財產。

第四,處分行爲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後。

至於債務人處分行爲是否影響了債務人的清償能力,這一舉證責任在債務人。公民的私有財產屬於個人隱私,債務人對自己的清償能力認知程度大大高於債權人。如果債務人認爲其處分行爲並未影響其清償債務的能力,就應就其還擁有其他財產足以履行債務進行舉證。

3、撤銷權人只能要求確認債務人

與第三人之間轉讓財產的行爲無效,不能直接請求受償。民法理論上認爲,撤銷權旨在保護全部債權人之利益,撤銷權行使後發生的返還財產,是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由一般債權人平均受償。撤銷權實現的效果只是使債務人的財產恢復原狀,至於債權人要獲得清償,必須另行向債務人請求。

由此看來法律賦予了債權人相當充分的惡意財產轉移撤銷權,由於債權債務關係是民法調整的財產關係中的兩大基石之一,所以對於債務人的惡意行爲,法律規制還是相當完善的。債務人的惡意轉移財產會使得第三方得到不法利益,還會侵害債權人的利益,所以設立這一項撤銷權是必不可少的,這也有利於對債權債務關係的維護和穩定,從立法層面來說是符合國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