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離婚協議財產重新分割是否可行?

對離婚協議財產重新分割是否可行?

一、對離婚協議財產重新分割是否可行?

對離婚協議財產重新分割是不可行的。離婚協議一經生效,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反悔,夫妻雙方已經登記離婚,且已透過離婚協議對夫妻共同作了相應的分割,該協議一般是基於雙方協商一致達到的,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特殊情況,一方無權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時,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方在協議離婚後發現上述情況,可以自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在2年內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原告需要證明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反悔才能被法院支援。

(3)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對於離婚後發現私生子的情形,如果同時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女方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損害賠償。

法律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爲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夫妻簽好了協議並且到法律部門登記好了離婚的相關事項之後就可以說是沒有任何的關係了,但是在協議中已經確定好每個人應該拿到的財產數量之後基本上是不能變的,在當時籤協議的時候有歧義的部分應該及時與對方說好,否則沒有法定的條件是不能反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