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財產未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一、共同財產未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共同財產未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共同財產未分割的規定是可以在離婚之後再次向人民法院來起訴,要求對於財產分割。離婚後有遺漏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此情況下,訴訟時效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二、夫妻法定共有財產的範圍包括什麼?

1、夫妻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報酬。勞動報酬,指勞動者爲他方付出勞動而應當從他方處得到的貨幣或實物。勞動報酬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如工資、獎金或津貼等。此外,用勞動報酬購置的財產,也屬於共同財產範圍。

2、夫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 既包括農民夫婦以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名義從事的農副業生產、勞動的收入,也包括許多丈夫或妻子購買股票、債券,投資於公司、企業,他們成爲大量資本的擁有者,經營收益豐厚。這些經營收益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一方或雙方依知識產權所得的收益。知識產權既包含財產權,也包含人身權,其中的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它是創作者基於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爲內容的權利。即使在婚後一方取得的知識產權也是歸一方專有。

4、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繼承或受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定僅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這是指法律無法詳盡列舉的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具體情形,都概括在其中。

日常生活當中,大家結婚之後的話,多多少少都會因爲孩子的教育問題,還有就是具體的財產經濟問題會發生一些爭議有一些,甚至是導致感情確實已經破裂,這個時候到法院去訴訟離婚完全是可以的。只不過訴訟離婚完畢之後,發現有財產還沒有分割,可以再次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