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離婚彩禮退還的規定是怎樣的?

新婚姻法離婚彩禮退還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新婚姻法離婚彩禮退還的規定是怎樣的?

新《婚姻法》之中並沒有關於離婚彩禮退還的規定,關於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二、彩禮糾紛還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解決彩禮糾紛時,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爲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爲前提,才能考慮支援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援,因爲此時夫妻尚作爲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援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援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一般來說彩禮問題大量存在於我國廣大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習慣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爲彩禮的、屬於男女交往間所爲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願。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於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願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於一般贈與行爲,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援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援。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一般在結婚之前,雙方父母都會一起來協商彩禮、嫁妝的支付金額等結婚各項事宜,而大部分情況下在支付了彩禮之後,都是會到當地的民政局辦理結婚手續的。由於彩禮實際上是屬於以結婚爲條件支付給女方家庭的,所以在登記結婚之後,彩禮就屬於女方家庭所有了,故此在離婚時一般不涉及彩禮的返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