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房產所有權歸屬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新婚姻法房產所有權歸屬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夫妻雙方準備離婚的,要擬定一份財產分割協議,在離婚財產中,房產應該是最主要的一個,離婚雙方在爭奪房產上面,經常鬧出矛盾。我國的《民法典》在離婚財產分割方面有明確的條文,那麼,《民法典》房產所有權歸屬方面的規定是什麼?下面我們透過本文做個瞭解。

一、《民法典》房產所有權歸屬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1、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10878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1063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離婚房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綜上所述,根據《民法典》房產所有權歸屬方面的規定,婚後買房的,不管房產證登記在哪一方的名下,房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離婚的時候參與分割。如果是婚前買房,則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視爲對一方的贈與,屬於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