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的私房錢應該屬於哪一方

一方的私房錢應該屬於哪一方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就是要對財產進行分割,但這裏的分割僅僅只能對共同財產做出分割,如果是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肯定也就不可以主張分割了。那在夫妻離婚時一方的私房錢應該屬於哪一方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爲你做詳細解答。

沒有明確有效的約定,私房錢是夫妻共同財產相較於西方家庭生活中對“自我”的強調,我國家庭生活中夫妻的關係一般更爲緊密,而這種緊密主要體現在經濟上的“捆綁”和“共享”。在普遍存在的“經濟上不分你我”的夫妻關係中,夫妻雙方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支配的對象,久而久之,在消費的同時,尤其是在一些花費金額較大的事項上,夫妻中使用的一方需要向對方“報備”或“報批”的情形十分常見,而由此衍生出來的“私房錢”、“小金庫”等概念,則成了幾乎每個家庭都會面臨的問題。那麼,私房錢到底是什麼性質的財產呢?在對方並不知情的情況下,夫妻一方暗自積攢的存款或是財物,究竟是歸行爲人個人所有,還是應該歸夫妻共同所有呢?

依照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夫妻財產製度以法定財產製爲主、約定財產製爲輔。我國婚姻法將夫妻之間的財產所有制大致分爲四種:夫妻可以任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夫妻雙方各自所有或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除非有明確的書面約定夫妻之間的財產各自所有,否則即推定爲夫妻之間財產共有。也就是說,夫妻財產製的約定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在婚姻當事人間未訂立關於財產的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無效時,適用法定財產製。我國實行的法定夫妻財產製爲婚後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財產,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及另有約定以外,均歸夫妻共同所有。一般來說,如果夫妻之間沒有特殊的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都應該是歸夫妻共同所有。當然,這其中並不包括夫妻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夫妻個人特有的財產是指夫或妻一方單獨所有的財產,即與個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財產以及爲個人職業或生活所需,不宜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包括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

“私房錢”是夫妻一方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個人積攢下來的財物,其性質上並不屬於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個人特有財產,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夫妻雙方並未就“私房錢”的歸屬進行約定或存在約定不明、約定無效的情形時,“私房錢”應適用法定夫妻財產製,即應認定爲夫妻共同所有。在離婚時,被認定爲爲夫妻共同所有的“私房錢”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依法分割。

但這原則上也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而要是夫妻離婚的話勢必就要對這樣的財產做出分割。而一般情況下都是在離婚夫妻之間均等的來分割這個私房錢。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