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退休金算共同財產嗎

離婚後退休金算共同財產嗎

一、離婚後退休金算共同財產

離婚以後雙方沒有關係,就沒有共同財產了,但是養老保險金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可以分割。雙方已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其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數額明確,在分割時刻操作性強,可按平等原則進行處理,即由領取保險金多的一方按月給少的一方補付差額款即可。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由此可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有關離婚時養老金的分割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帳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婚後買房寫了一人名字是共同財產嗎?

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原則上是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間有明確書面約定的除外。

共同財產範圍: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如果是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登記在一人名下的,房子是一人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則爲雙方按出資額共有,按份共有。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在雙方的關係存續期間其實養老金也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的,所以如果離婚的話那麼會對養老金部分進行分割的,當然如果是在離婚以後,那麼也就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以後的,離婚後雙方就不再有關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