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轉讓印花稅怎麼計收?

離婚財產轉讓印花稅怎麼計收?

一、離婚財產轉讓印花稅怎麼計收?

離婚財產轉讓印花稅的收取,需要當事人在帶齊相關材料之後,在制定的工作日到當地的辦理機構繳納。印花稅就是對經濟憑證徵收的稅,這類經濟憑證主要有合同、賬簿等。印花稅收取的比例一般是房產價的萬份之五。契稅是不同交的。

印花稅的比例一般是房產價的萬份之五。契稅是不同交的。

但是,如果房子抵押還沒有對貸款作出清償的,是不可以辦理離婚析產的,但是如果抵押權人同意的話,就可以辦理,這時就需要提供抵押權人同意的資料。離婚辦理房屋過戶不徵收契稅但要交印花稅。

那麼關於夫妻離婚的財產分割,我國是怎麼規定的的呢?《婚姻法》有明確的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也做了進一步的解釋和規定。我國採取的共同共有制,即共同財產共同所有,個人財產歸個人,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考慮說婚內誰的工資高,誰賺得多,在離婚時就應該誰分的多,離婚時都是均分分割。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很多時候起訴離婚的原因就是財產分割問題引起的,財產分割雖然應該堅持均等原則,但是考慮到實際問題,在財產分割中也應該考慮到婦女的生活能力、工資情況可能普遍要低於男性,很多都是在家照顧孩子而沒有工作,還有未成年子女,如果歸女方帶,應多補償一些。

二、離婚房產分割印花稅需要繳納嗎?

明確夫妻婚前財產婚後加名無需繳納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暫行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婚姻法》規定,婚後約定一方的財產可以變爲共同財產,所以夫妻婚前財產,婚後加名,是夫妻之間關於財產的一種處分行爲,是夫妻之間對財產關係作出的一個約定,並不代表產權的變更,不是一般意義上所講的普通的贈與關係。因此,按照現行規定,不屬於《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徵稅範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如果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是辦產權轉移,按照印花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需要按產權證載明的價值徵收0.5‰ 的印花稅。

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時,若是協商分割了房產,那麼在分割之後,需要按照規定,到當地的相關部門辦理印花稅的繳納手續。不管是哪一方的民事主體,若是不繳納該稅額的,屬於逃稅的現象,那麼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